关于征求《玉溪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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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关于征求《玉溪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意见的函

 

作 者:特种设备… 文章来源:局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0

     为了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的计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参照有关地方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草拟了《玉溪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规定》(附后)。为使《规定》更加严谨、客观,符合玉溪实际,方便操作,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特请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并于2006年1月20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市局办公室ynznz@126.com!大家也可以采用在本网进行留言的方式反馈意见!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1月11日

附件:

玉溪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的计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净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充装、销售企业从事瓶装液化气供应的液化气充装、液化气销售及其相关的计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液化气充装、销售计量的监督检查,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液化气充装、销售计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气瓶计量标识的设置)
    液化气充装企业对负责的管理的气瓶进行明显的计量标识设置。
气瓶的计量标识设置包括:气瓶自重以及充装液化气净含量等。
气瓶的计量标识字体应当明显、简洁,净含量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三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应标注为“kg(千克)”(标注净含量小于1000克时应标注为“g(克)” ),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为6mm。
第六条(充装计量要求)
    单瓶瓶装液化气的实际净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附表1的允许短缺量和不得高于GB17267《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充装重量。
常用液化气气瓶充装净含量统一按附表1的规定进行标注、充装和销售,其它液化气气瓶的充装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GB17267《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格执行。

附表1  充装净含量和允许短缺量

常用液化气气瓶型号及充装净含量规定

气瓶型号

规定充装净含量kg(千克)

允许短缺量g(克)

YSP5

4.5

68

YSP10

9.5

143

YSP15

13.5

150

YSP50

47

470

    批量充装的瓶装液化气的平均含量应大于或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瓶装液化气,应当按照附表2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瓶瓶装液化气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附表2的规定。

附表2 计量检验抽样方案

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
    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气瓶,只对单个气瓶的实际净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第七条(计量设备要求)
    液化气充装单位必须按GB17267《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要求,配备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使用过的空气瓶须经抽残处理后方可进行充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必须按GB17267《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要求,至少配备两台充装秤,应另设检斤秤。充装秤和检斤秤应采用自动切断秤。在用的充装秤和检斤秤应为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批准的合格产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有效期内。其精度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附表3 充装秤、检斤秤配备精度要求

充装净含量kg(千克)

充装秤和检斤秤的最小分度值(最小刻度)g(克)

15

100

1550

200

    液化气销售及其配送服务门店必须配备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称重计量器具,供送气前复检或消费者使用。
液化气销售称重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能涵盖销售及配送服务的品种。精度要求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自律)
    液化气充装单位及销售、配送服务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计量检验记录和销售、配送计量复检等记录。
鼓励液化气充装单位对计量检验合格的出厂液化气满瓶通过塑封等形式,保证液化气销售的计量安全。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本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相关的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规定由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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